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簡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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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宇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土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余麗珍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06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397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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