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5年度鳳簡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31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蘇秉鋒 (原名 蘇文福
           住高雄市○○區○○街○○○○號3樓
訴訟代理人  孫大昕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陸愛玲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5年度鳳簡字第3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3,28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625元。又因上訴人於提起上訴之同時,併同聲請訴訟
救助,如經上級審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
,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
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
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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