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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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20號
原 告 張賜德
被 告 王世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係屬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潮補
字第49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亦於
民國106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等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10頁);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
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為憑(見本院卷第11頁
),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