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3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乙○○為夫妻關係,因請求離婚等事件(即本院九十八年度婚字第六八八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九十七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訴訟救助獲准,有上開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在卷可稽,並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九十七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經本院核閱無訛,且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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