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О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執聲字第一三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毀損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毀損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蔡秉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