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91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劉秀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壹仟貳佰陸拾柒元,及暨其中本金195,120元整自民國109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劉秀珠於民國92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9年11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561,267元整,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