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341號
106年度婚字第357號上訴人 鄭秀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志仁 間請求剩餘財產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係不服上開判決中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上訴人不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2,526元【計算式:9,161,046元-6,928,520元=2,232,526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1項第4款之規定,速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白淑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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