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親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親字第28號原告 張育瑋 被告 張平順
張 楊秋霞 共同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上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