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460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文
訴訟代理人 林洵賢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黃睿甫 發支付命令,
惟黃睿甫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80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