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34號原告 龔麗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明昌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伍佰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伍萬零 伍佰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伍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