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26號原告 潘李淑誼 被告 郭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拾捌萬元(計算式:200,000+280,000=4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弘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