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25號原告 吳淑禎 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表人 黃三桂 (署長)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爭議審定及訴願決定相關書證,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及提出爭議審定及訴願決定書,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8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下略)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4條前段規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建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