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5號原告 陳嘉臨
黃寶珠 李壽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複代理人 葉庭嘉 律師被告燦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照明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 律師複代理人 林伯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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