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7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78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成杰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
9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成杰於民國107年9月22日3時3分許,在高雄市○○區○○街○○號9樓之居所,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英雄聯盟網路遊戲平台,再以暱稱「小畬兒」之帳號名稱登入並參與該網路遊戲,嗣與告訴人 鄭翔介 所使用之角色暱稱「剛登大人的鄭翔介敢來的冰鳥」發生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在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遊戲網頁對話欄內,以打字之方式對告訴人接續辱罵「他媽校87」、「別他媽整天扯東扯西」、「別他媽向87一樣的」、「白吃」、「廢物」、「老狗」、「87」、「他媽死87」」等語,致告訴人名譽受損,並足以貶低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李成杰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惟該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且告訴人當場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