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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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55號聲請人 陳清吉 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
黃郁雯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多力倫企業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