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3120號
原 告 中華民國美術著作權保護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成泉
被 告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株楠
被 告 林定業
訴訟代理人 陳秋伶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等之聲請,由其等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07317號給付工資強制執行事件中,
債權人為林定業,債務人為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法院
查封原告之動產一批後,原告提出異議之訴,法院則協助做
成108年度簡字第26號和解筆錄,約定由第三人 林玉梅 參與
和解,原告應給付被告林定業新臺幣(下同)22萬元,給付
方式為原告民國109年3月15日前給付5萬元,餘款17萬元,
由原告提出第三人林玉梅所有之10幅畫作,經被告林定業挑
選7幅畫作,由林玉梅拍賣,拍賣之仲介費、場地費由兩造
各負擔一半,由價金中先為扣除,若剩餘價金清償17萬元後
仍有剩餘,則歸林玉梅所有,若剩餘價金不足清償17萬元時
,被告林定業同意不再請求差額,詳情參和解筆錄。日前被
告林定業聲請強制執行時,請鎖匠將位在臺中市○區○○街
○○○巷○號之大鎖破壞,其回復原狀所需費用為9千元,由原
告給付修繕完成,因此該費用應於5萬元中先扣除,至於林
玉梅畫作已有積極尋找買家,對於被告林定業已有保障其權
利,故本件應將原告受查封之動產予以撤銷查封,原告記已
積極處理108年度簡字第26號和解筆錄內容,即應撤銷本院
107年度司執字第107317號給付工資強制執行事件,被告林
定業並應將其於108年度簡字第26號和解筆錄中受償部分,
及5萬元與林玉梅畫作賣價受償部分債權讓與原告。並聲明
:(一)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07317號執行事件,就原告
所有動產所為查封強制執行處分應予撤銷。(二)被告林定
業應將其於108年度簡字第26號和解筆錄中受償部分,及5萬
元與林玉梅畫作賣價受償部分債權讓與原告。(三)訴訟費
用由被告等負擔。
二、被告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則以:
不清楚原告為何會對伊提告,因為伊是執行事件之債務人,
並非債權人等語,資為抗辯。
三、被告林定業則以:
原告與被告林定業於109年2月21日成立本院108年度簡字第
26號訴訟上和解,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之規定,該和
解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故原告於本件訴訟中對於被告
林定業所為之聲明第一項之主張,即為前揭和解形同確定判
決之效力所及,原告此部分之主張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無法補正,應裁定駁回之。且原告自始未依108年度簡字第
26號和解筆錄履行分毫,被告林定業屢經催討,原告均拒絕
履行,被告林定業只好於109年4月1日具狀請求法院繼續執
行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07317號執行事件,繼續執行後,
發現原告及被告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竟將查封物品藏匿
於他處,經法院109年10月21日調查後,命限期交出查封物
否則法辦,原告始提出本件訴訟。依108年度簡字第26號和
解筆錄第6點所載,必須履行和解筆錄完畢後,被告林定業
始撤回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07317號執行事件,然原告於
取回強制執行擔保金後,對於和解筆錄之條件未履行分毫,
故其不得主張撤銷查封甚明。再由於原告並未履行和解筆錄
內容分毫,被告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對於被告林定業之
欠款並未消滅,故原告請求被告林定業讓與108年度簡字第
26號和解筆錄中受償部分,及5萬元與林玉梅畫作賣價受償
部分債權予原告,均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
)原告之訴駁回。(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部分:
按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具體訴訟可為當事人之資格
,得受本案之判決而言。此種資格,稱為訴訟實施權或訴
訟行為權。判斷當事人是否適格,應就該具體之訴訟,依
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定之,且當事人適格為
訴權存在之要件,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參見最高
法院95年度臺抗字第78號、96年度臺上字第1780號民事裁
判意旨參照)。次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
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
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
債務人為被告,強制執行法第15條定有明文。是第三人異
議之訴在排除對標的物之強制執行,因此訴訟之被告,須
為執行債權人或其繼受人,倘債務人否認第三人之權利時
,第三人得以債權人與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參 張登科
,強制執行法,民國101年8月修訂版,第201頁)。再按
原告起訴於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法院無定期命補正之義
務,且係屬訴無理由,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不得認為不
合法,以裁定形式予以裁判(最高法院27年渝上字第2026
號判例及同院29年渝抗字第347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
,依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07317號執行事件卷宗可知,
該卷宗內債權人所提出之執行名義(即本院106年度中勞
簡字第7號民事判決、106年度勞簡上字第25號民事判決暨
確定證明)所示之執行債權人為林定業 陳文周 ,而被告全
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則為該執行事件之執行債務人,並
非執行債權人,揆諸前揭說明,第三人異議之訴應以執行
事件之執行債權人為被告,其當事人始為適格,而原告提
起本件訴訟以執行事件之執行債務人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為被告之部分,顯有當事人不適格情形,被告全球華
人藝術網有限公司亦答辯在卷(見本院卷第107頁),故
就原告該部分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
9條第2項規定,逕以判決駁回之。
(二)被告林定業部分:
1.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07317號給付工資強制執行事件中
,債權人為本件被告林定業,債務人為本件被告全球華人
藝術網有限公司,法院查封原告之動產一批後,原告主張
該批動產為其所有,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即本院108年度
簡字第26號事件,主張應撤銷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00000
0號強制執行查封動產事件,法院事後協助原告、被告林
定業做成108年度簡字第26號和解筆錄,約定由第三人林
玉梅參與和解,原告應給付被告林定業22萬元,給付方式
為原告109年3月15日前給付5萬元,餘款17萬元,由原告
提出第三人林玉梅所有之10幅畫作,經被告林定業挑選7
幅畫作,由林玉梅拍賣,拍賣之仲介費、場地費由兩造各
負擔一半,由價金中先為扣除,若剩餘價金清償17萬元後
仍有剩餘,則歸林玉梅所有,若剩餘價金不足清償17萬元
時,被告林定業同意不再請求差額,有該和解筆錄在卷可
稽,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6號卷宗(含
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07317號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
無誤,堪認屬實。是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6號訴訟上和解
,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之規定,既與確定判決具有
同一效力,且原告於本件訴訟中對於被告林定業所為之聲
明第一項主張,依其起訴所述,復係基於執行程序查封之
動產為原告所有,故認為查封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等語(
見本院卷第19頁),則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即應為前
揭和解(形同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甚顯,原告此部分撤
銷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07317號查封動產強制執行事件
之主張,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無法補正,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本文規定,裁定駁回之。
2.原告自始未依108年度簡字第26號和解筆錄履行分毫,被
告林定業屢經催討,原告均拒絕履行,被告林定業遂於10
9年4月1日具狀請求法院繼續執行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00
0000號執行事件,繼續執行後,發現查封物品已受搬離,
法院遂109年10月21日進行調查等情,有被告林定業聲請
續行執行狀、本院執行處109年10月8日函文、109年10月
12日通知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91頁),足見原告
對於和解筆錄之條件未履行分毫。又依108年度簡字第26
號和解筆錄第6點所載(見本院卷第29頁),必須履行和
解筆錄完畢後,被告林定業始同意撤回本院107年度司執
字第107317號執行事件,是原告於取回強制執行擔保金後
,既然對於和解筆錄之條件未履行分毫,則其不得主張撤
銷前揭執行程序之查封動產事件至明,原告該部分之主張
並無理由,應予駁回。且由於原告並未履行上揭和解筆錄
內容分毫,被告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對於被告林定業
之欠款並未消滅,故原告請求被告林定業讓與108年度簡
字第26號和解筆錄中受償部分,及5萬元與林玉梅畫作賣
價受償部分債權予原告,均屬無據,並無理由,亦應駁回
。
五、綜上,原告請求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07317號執行事件,
就原告所有動產所為查封強制執行處分應予撤銷,及被告林
定業應將其於108年度簡字第26號和解筆錄中受償部分,及5
萬元與林玉梅畫作賣價受償部分債權讓與原告,均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本院審酌結果,核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