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9年度新簡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簡字第25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奐淳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德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2,147元(計算式:1.67×25,000+0.37×28,100=52,147元;附帶請求4,092元部分不併算),上訴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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