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簡字第2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闗名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葉雯珊 、 黃麗珠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5,000元,上訴費新臺幣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