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5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6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范鳳月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5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6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