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子女教養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22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九十八年度家訴字第二十二號請求請求子女教養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貳仟肆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