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0號原告帝鷹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郭宗塘 律師
李宗貴 律師 林怡靖 律師被告弘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 律師證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七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詳閱下列各點:
(一)證人乙○○應於上開期日到庭。
(二)請被告6月14日前具狀確認以下待釐清之事實:
1、「何時發現瑕疵」?「如何發現瑕疵」?(被告法定代理人於3月17日陳述及被告97年2月18日書狀本院卷30頁、4月8日書狀本院卷77、78頁均稱工地倒塌後才發現瑕疵。
),有何證據證明?
2、發現瑕疵後是否有告知乙○○?何時告知?有何證據證明?
3、乙○○請款流程?為何尚須填具被告所有之請款單?為何本院卷41頁證物六請款單右上角蓋「94年12月25日」日期?卻主張乙○○於5月5日簽名?
4、主張工地倒塌「前」與乙○○達成以「價差」的2倍扣款協議,為何是「2倍」?
(三)請原告6月14日前具狀確認以下待釐清之事實:乙○○稱公司僅賣系爭單一規格之鍍鋅管(2mm黑管加上鍍鋅),為何傳真給被告公司之進貨成本(本院卷40頁)會有2.2mm鍍鋅管之進貨成本價?被告公司是否另有販賣黑管2.2mm規格?
(四)兩造雙方是否有意願以本院卷40頁所載2mm、2.2mm厚度子管之價差來和解:即5米部分扣款16萬元,5.5米部分扣款39萬元,亦即被告再給付原告36萬元,至於兩造有關瑕疵、工地倒塌等其餘請求均拋棄,以減少訟爭,解決糾紛。
是否可以接受?或有其他可行方案,可以再談?請於97年6月14日前具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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