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8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健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1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健志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健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各該編號所示之刑(均得易科罰金),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均為最初判決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各編號刑事判決各1件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曾德水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欽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