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316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九十八年度婚字第三一六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