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002號聲請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己○○非訟代理人戊○○相對人辛○○相對人甲○○相對人癸○○相對人庚○○相對人丙○○相對人 董明鈞 之遺產管理人 李淑妃 相對人壬○○相對人丁○○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辛○○、甲○○、癸○○、庚○○、丙○○、董明鈞之遺產管理人李淑妃、壬○○、丁○○、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董明鈞之遺產管理人李淑妃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董明鈞之遺產管理人為李淑妃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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