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聲請人 張淑芬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提出說明,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98年1月5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本院認為尚有下列事項,須請聲請人說明,請在要求的期間內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黃琴茜附表:
┌──┬────────────────────────┐│項目│內容│├──┼────────────────────────┤│1│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4+1)×34×10=5,100。│├──┼────────────────────────┤│2│請詳加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3│聲請人表示其配偶鄭○○本身亦負債務,且每月須清償│││金融機構22,011元云云,請提出鄭○○曾參與95協商機│││制之協議書,並請陳報其已還款之期數,最近1期還款│││日期及其最新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4│請提出鄭○○近2年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其近5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另陳報其目前每月可得收入之相關證明或紀錄。│├──┼────────────────────────┤│5│聲請人於96年3月因病住院治療後,何時出院?是否業│││已痊癒?如否,恢復之情形為何?出院後之回診情形為│││何?又醫療費用支出為何?請提出相關文件佐證之。│├──┼────────────────────────┤│6│聲請人固提出「福記」永和豆漿之員工職務證明書,證│││明其目前仍有工作收入,惟該證明文件並無任何可證明│││為真正之簽名或印文,實難遽採信,請提出可證明其確│││有該筆工作收入之薪資單或轉帳證明。又其工作之時間│││僅為晚班6至10時,是聲請人應仍有增加工作時數之空│││間,是否願意另謀其他可增加收入之途徑?如是,謀職│││之情形為何?│├──┼────────────────────────┤│7│請陳報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所有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每期繳交保費金額,並敘明倘其終止該等契約可領回│││金額各為若干?│├──┼────────────────────────┤│8│目前銀行公會針對曾經參與95年協商機制而毀諾之債務│││人,提供「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使債務人能再與金融│││機構進行協商,故請再與台新銀行等債權人依該方案進│││行協商,並陳報協商之結果,包括台新銀行提出之期數│││、利率及每期繳款金額,如雙方未能達成協商,其原因│││為何?│└──┴────────────────────────┘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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