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313號債權人 郭嘉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秀月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並應表明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未補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0日及103年4月17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3月27日及103年4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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