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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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16號上訴人 林彩鸞
林茂盛 林茂墘 林茂榮 上列上訴人因拆屋還地事件,對於民國103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41,688元(計算式見本院卷第10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64,612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