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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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32號受刑人 劉啓南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主文及理由欄關於「被告劉啟南」均更正為「被告劉啓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劉啓南之姓名,經查該資料內容係誤載,有被告劉啓南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足憑,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前開部分自應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