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0485號債權人 劉定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春蓮 、 蕭詣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核本件本票並未有債務人何春蓮之簽名,請表明請求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依據;若無,請更正表明正確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