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6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慶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加坡商匹勒電源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PILLERPOWERSINGAPOREPTE.LTD.TaiwanBranch)間給付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玖萬柒仟伍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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