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1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呂穆德 原名 呂理順 .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呂亦真 原名 呂淑真 .
呂淑霞 呂淑美 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林延男
呂昌橖 黃江美麗 魏柏弘 魏詠嫻 原名 魏秀蓉 . 魏育如 魏淑禎 魏美娟 官秀碧 呂官秀霞王福順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1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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