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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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土地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72號原告 丁龍彥 被告臺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縣政府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萬9,171元(即以原告請求移轉土地應登記之應有部分換算之面積與公告現值乘積總和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