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7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非訟代理人辛○○相對人甲○○
乙○○丙○○丁○○壬○○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己○○、戊○○以其前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保證等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3年6月20日起至113年6月2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邀同第三人己○○、戊○○為連帶保證人於①89年7月7日②90年2月5日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各借用13,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90年7月7日②91年2月5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上開借款自①90年10月7日②91年1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4年12月15日與聲請人簽定不良債權讓與契約書,將本件債權及擔保物權及其他從屬權利一併讓與聲請人,並公告於95年4月7日民眾日報,並變更抵押權權利人之登記。又第三人己○○、戊○○將其前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相對人乙○○、丙○○、丁○○、壬○○及第三人 梁芳祺王四賢楊欣蓉 ,而第三人梁芳祺、王四賢、楊欣蓉又將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甲○○,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暨變更契約書影本各1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債權讓與證明書1件、民眾日報公告1件、借據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22件、本院債權憑證影本2件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27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台南市○○○區○○○段│256│水│398.62│全部│相對人丙○○權利範││001├───┴────┴───┴───┴─┴────┴────┤圍10000分之2040、│││分割增加青砂段256-1地號。│相對人丁○○權利│├──┼───┬────┬───┬───┬─┬────┬────┤範圍10000分之2040│││台南市○○○區○○○段│256-1│水│9.28│全部│、相對人乙○○權利││002├───┴────┴───┴───┴─┴────┴────┤範圍10000分之920、│││分割自青砂段256地號。│相對人甲○○權利範│├──┼───┬────┬───┬───┬─┬────┬────┤圍10000分之5000││003│台南市○○○區○○○段│257│田│372.00│全部││││││││││││├──┼───┼────┼───┼───┼─┼────┼────┼─────────┤││台南市○○○區○○○段│320│田│1953.17│全部│相對人壬○○權利範││004├───┴────┴───┴───┴─┴────┴────┤圍10000分之2040、│││分割增加青砂段320-1地號。│相對人乙○○權利範│├──┼───┬────┬───┬───┬─┬────┬────┤圍10000分之920、相│││台南市○○○區○○○段│320-1│田│607.42│全部│對人甲○○權利範圍││005├───┴────┴───┴───┴─┴────┴────┤10000分之7040│││分割自青砂段320地號。││├──┼───┬────┬───┬───┬─┬────┬────┼─────────┤││台南市○○○區○○○段│321│水│40.01│全部│相對人丙○○權利範││006├───┴────┴───┴───┴─┴────┴────┤圍10000分之2040、│││分割增加青砂段321-1地號。│相對人丁○○權利範│├──┼───┬────┬───┬───┬─┬────┬────┤圍10000分之2040、│││台南市○○○區○○○段│321-1│水│38.47│全部│相對人乙○○權利範││007├───┴────┴───┴───┴─┴────┴────┤圍10000分之920、相│││分割自青砂段321地號。│對人甲○○權利範圍│├──┼───┬────┬───┬───┬─┬────┬────┤10000分之5000││008│台南市○○○區○○○段│322│水│13.66│全部││├──┼───┼────┼───┼───┼─┼────┼────┤│││台南市○○○區○○○段│323│田│703.91│全部│││009├───┴────┴───┴───┴─┴────┴────┤│││分割增加青砂段323-1地號。││├──┼───┬────┬───┬───┬─┬────┬────┤│││台南市○○○區○○○段│323-1│田│107.16│全部│││010├───┴────┴───┴───┴─┴────┴────┤│││分割自青砂段323地號。││├──┼───┬────┬───┬───┬─┬────┬────┤││011│台南市○○○區○○○段│328│田│485.23│全部││├──┼───┼────┼───┼───┼─┼────┼────┼─────────┤││台南市○○○區○○○段│329│林│131.36│全部│相對人壬○○權利範││012││││││││圍10000分之2040、││││││││││相對人乙○○權利範││││││││││圍10000分之920、相││││││││││對人甲○○權利範圍││││││││││10000分之7040│││││││││││││││││││││├──┼───┼────┼───┼───┼─┼────┼────┼─────────┤││台南市○○○區○○○段│330│田│1263.28│全部│相對人丙○○權利範││013├───┴────┴───┴───┴─┴────┴────┤圍10000分之2040、│││分割增加青砂段330-1地號。│相對人丁○○權利範│├──┼───┬────┬───┬───┬─┬────┬────┤圍10000分之2040、│││台南市○○○區○○○段│330-1│田│62.89│全部│相對人乙○○權利範││014├───┴────┴───┴───┴─┴────┴────┤圍10000分之920、相│││分割自青砂段330地號。│對人甲○○權利範圍│├──┼───┬────┬───┬───┬─┬────┬────┤10000分之5000│││台南市○○○區○○○段│441│林│278.01│全部│││015├───┴────┴───┴───┴─┴────┴────┤│││分割增加青砂段441-1地號。││├──┼───┬────┬───┬───┬─┬────┬────┤│││台南市○○○區○○○段│441-1│林│87.36│全部│││016├───┴────┴───┴───┴─┴────┴────┤│││分割自青砂段441地號。││├──┼───┬────┬───┬───┬─┬────┬────┼─────────┤│017│台南市○○○區○○○段│442│林│17.99│4分之1│相對人丙○○權利範│├──┼───┼────┼───┼───┼─┼────┼────┤圍10000分之510、相││018│台南市○○○區○○○段│489│田│263.00│4分之1│對人丁○○權利範圍│├──┼───┼────┼───┼───┼─┼────┼────┤10000分之510、相││019│台南市○○○區○○○段│490│田│246.64│4分之1│對人乙○○權利範圍│├──┼───┼────┼───┼───┼─┼────┼────┤10000分之230、相││020│台南市○○○區○○○段│491│田│244.39│4分之1│對人甲○○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50│├──┼───┼────┼───┼───┼─┼────┼────┼─────────┤││台南市○○○區○○○段│492│田│1137.31│全部│相對人壬○○權利範││021├───┴────┴───┴───┴─┴────┴────┤圍10000分之2040、│││分割增加青砂段492-1地號。│相對人乙○○權利範│├──┼───┬────┬───┬───┬─┬────┬────┤圍10000分之920、相│││台南市○○○區○○○段│492-1│田│224.44│全部│對人甲○○權利範圍││022├───┴────┴───┴───┴─┴────┴────┤10000分之7040│││分割自青砂段492地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