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6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犯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五五0號、第一七八五號、第二六0號、第二七一號),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九十九年度執辛字第二七六0號之一)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為九十九年度執辛字第二七六0號之一執行指揮命令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六條前段、第四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項亦已分別明訂。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爰伊 因涉犯恐嚇取財等案件(下稱系爭案件),經鈞院以九十八年易字第一七八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而伊於收受判決後十日內,已依法提出上訴書狀,對於系爭案件全部上訴,並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收到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受理系爭案件上訴之傳票,且在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對於系爭案件全部犯罪事實為答辯,足見系爭案件全部尚未定讞。惟原處分機關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卻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七日以其所涉系爭案件判決已全部確定,以九十九年度執辛字第二七六0號執行指揮書將其解送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復於九十九年六月七日將前揭執行指揮書註銷後,另以其所犯系爭案件如判決書附表二編號5、6、7、8號部分業已確定,其他部分上訴中為由,以九十九年度執辛字第二七六○號之一執行指揮書令其入監暫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五月,因伊係全部上訴,則檢察官所為九十九年度執辛字第二七六0號之一之執行指揮書之程序尚屬違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聲明異議。
三、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前於九十八年間因涉犯恐嚇取財等案件共八件,經本院於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五五0號、第一七八五號、第二六0號、第二七一號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而聲請人於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收受上開判決後,旋於同年四月二十三日以書狀就如附表所示全部之犯罪事實向臺灣臺南看守所提出上訴等情,業經被告於本院訊問時陳述明確,並有卷附本院送達證書及聲請人刑事上訴理由狀各一份可按,則聲請人既已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其所處臺灣臺南看守所之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其中上訴書狀中亦未載明僅就如附表編號1、2、3、4部分提起上訴,則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認係就如附表編號1至8部分全部上訴;且觀諸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二八號刑事卷宗,該院承審法官於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為聲請人行準備程序時,亦係就如附表編號1至8之全部犯罪事實命聲請人表示意見,即足證聲請人自始均係就系爭案件之全部犯罪事實提起上訴,而全部未確定,則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六條前段之規定,自不得據以執行。而本案執行檢察官在漏未查明聲請人上訴範圍前,即逕認聲請人僅就附表編號1至4部分提起上訴,其中附表編號5至8部分犯罪事實業已確定一情,以九十九年度執辛字第二七六0號之一執行指揮書將聲請人暫發監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五月,則其執行之指揮,確有違法之處。從而,聲請人所為本件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檢察官前揭執行指揮書之處分,以資救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八十四條、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附表(即原判決書附表二):
┌──┬────┬────┬────┬────┬─────┬────┬────┬───┬───┐│編號│行竊時間│行竊地點│被害人│恐嚇時間│匯款金額│匯款帳戶│所犯罪名│宣告刑│備註│││││被竊車輛││(新臺幣)│││││├──┼────┼────┼────┼────┼─────┼────┼────┼───┼───┤│1│98年11月│臺南 縣永尤仁哲 │98年11月│2萬5千元│甲○○│竊盜罪│有期徒│追加起│││27日凌晨│ 康市中山 │6S-0767│27日下午││開元郵局│恐嚇取財│刑5月│訴書附│││0時許│北路264│號自用小│1時前││0000000-│罪│有期徒│表誤認││││巷306號│貨車│││0000000││刑7月│恐嚇時││││前│(車內有│││號帳戶│││間為98│││││現金新臺││││││年11月│││││幣2千元││││││27日17│││││)││││││時30分│││││││││││許│├──┼────┼────┼────┼────┼─────┼────┼────┼───┼───┤│2│98年11月│臺南 縣仁林俊雄 │98年12月│2萬元│甲○○│竊盜罪│有期徒││││29日凌晨│ 德鄉 仁義│2497-UG│2日下午2││開元郵局│恐嚇取財│刑5月││││2時許│村正義路│號自用小│時前││0000000-│罪│有期徒│││││113號前│貨車│││0000000││刑7月│││││││││號帳戶││││├──┼────┼────┼────┼────┼─────┼────┼────┼───┼───┤│3│98年11月│臺南縣新│ 林漢霖 │98年11月│2萬元│甲○○│竊盜罪│有期徒││││30日凌晨│化 鎮崙子 │6235-TL│30日上午││開元郵局│恐嚇取財│刑5月││││1時許│頂路184│號自用小│10時前││0000000-│罪│有期徒│││││號│貨車│││0000000││刑7月│││││││││號帳戶││││├──┼────┼────┼────┼────┼─────┼────┼────┼───┼───┤│4│98年11月│臺南縣永│ 歐宏民 │98年11月│3萬6千元│甲○○│竊盜罪│有期徒││││30日凌晨│康市王行│4368-XC│30日中午││開元郵局│恐嚇取財│刑5月││││2時許│路386-1│號自用小│12時前││0000000-│罪│有期徒│││││號│貨車│││0000000││刑7月│││││││││號帳戶││││├──┼────┼────┼────┼────┼─────┼────┼────┼───┼───┤│5│98年12月│臺南市安│ 吳燕雪 │98年12月│1萬元│甲○○│竊盜罪│有期徒│自首│││2日凌晨2│南區安中│3468-NV│2日上午9││開元郵局│恐嚇取財│刑3月││││時許│路3段123│號自用小│時許││0000000-│罪│有期徒│││││號旁│貨車│││0000000││刑4月│││││││││號帳戶││││├──┼────┼────┼────┼────┼─────┼────┼────┼───┼───┤│6│98年12月│臺南市長│ 施明昌 │98年12月│4萬元│直接交付│竊盜罪│有期徒│自首│││4日凌晨2│溪路2段│2663-GH│4日下午2││甲○○│恐嚇取財│刑3月││││時許│483巷46│號自用小│時許│││罪│有期徒│││││弄8號前│貨車│││││刑4月││├──┼────┼────┼────┼────┼─────┼────┼────┼───┼───┤│7│98年12月│臺南市北│ 楊正安 │98年12月│未付款││竊盜罪│有期徒││││11日○○○區○○路│9217-UG│11日下午│││恐嚇取財│刑5月││││1時許│451巷169│號自用小│2時許│││未遂罪│有期徒│││││號前│貨車│││││刑4月││├──┼────┼────┼────┼────┼─────┼────┼────┼───┼───┤│8│98年12月│臺南市東│ 郭武助 │98年12月│未付款││竊盜罪│有期徒│自首│││11日○○○區○○街│8J-7097│11日某時│││恐嚇取財│刑3月││││2時許│103號前│號自用小││││未遂罪│有期徒││││││貨車│││││刑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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