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0935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甲○○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0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並補正債務人現戶戶籍謄本與本票影本,以及釋明是否提示本票及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此通知已於民國99年9月2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