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對應沒收之物聲請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IC板壹片、賭資新台幣伍仟肆佰捌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核與法並無不合,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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