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莊沁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肅之 因本院民國114年度訴字第10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3月5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9,803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沈秉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