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莊沁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肅之 因本院民國114年度訴字第10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3月5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9,803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沈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