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4號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松下銷售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5,7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洪儀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4號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松下銷售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5,7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