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334號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曾郁翔
被告 林暐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表
本金(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9萬2,508元
自113年6月1日起至113年11月18日止
1.775%
自113年7月2日起至113年11月18日止
0.1775%
自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3年11月19日起至114年1月1日止
0.2775%
自114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
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