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334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曾郁翔

被告 林暐芹

林秀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表

本金(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9萬2,508元

自113年6月1日起至113年11月18日止

1.775%

自113年7月2日起至113年11月18日止

0.1775%

自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3年11月19日起至114年1月1日止

0.2775%

自114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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