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

原告 張依婷

被告 林勝雄

景德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能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王麗芳

法官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泊鈞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