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3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之拾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罪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意旨參照)。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高文靜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05.25~│98.08.05│98.12.11│││98.06.07│││├───────┼────────┼────────┼────────┤│偵查(自訴)機│臺南地檢98年度偵│嘉義地檢98年度毒│嘉義地檢99年度偵││關年度案號│緝字第1292號│偵字第1534號│字第943號││││││├───┬───┼────────┼────────┼────────┤││法院│臺南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簡字第2903│98年度訴字第995│99年度易字第153││││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8.12.30│99.03.12│99.03.18│││日期││││├───┼───┼────────┼────────┼────────┤││法院│臺南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簡字第2903│98年度訴字第995│99年度易字第153││││號│號│號││判決├───┼────────┼────────┼────────┤││判決確│99.02.01│99.03.29│99.04.12│││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否│是││金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99年度執│嘉義地檢99年度執│嘉義地檢99年度執│││助字第231號│字第1126號│字第1229號││├────────┤││││臺南地檢99執1373│││││號││││├────────┴────────┴────────┤││嘉義地院99年度聲字第596號裁定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11.05│98.11.20│98.11.23│├───────┼────────┼────────┼────────┤│偵查(自訴)機│嘉義地檢99年度毒│嘉義地檢99年度偵│嘉義地檢99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07號│字第1689號│字第1689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167│99年度朴簡字第│99年度朴簡字第││││號│114號│114號││事實審├───┼────────┼────────┼────────┤││判決│99.03.31│99.04.04│99.04.04│││日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167│99年度朴簡字第│99年度朴簡字第││││號│114號│114號││判決├───┼────────┼────────┼────────┤││判決確│99.04.16│99.05.13│99.05.13│││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是│是││金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99年度執│嘉義地檢99年度執│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第1268號│字第1689號│字第1689號││├────────┴────────┴────────┤││嘉義地院99年度聲字第596號裁定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01.06│98.12.16│98.12.16│├───────┼────────┼────────┼────────┤│偵查(自訴)機│嘉義地檢99年度偵│嘉義地檢99年度偵│嘉義地檢99年度毒││關年度案號│字第1689號│字第1297號等│偵字第501號、第│││││550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朴簡字第│99年度朴簡字第59│99年度訴字第338││││114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9.04.04│99.03.08│99.05.18│││日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朴簡字第│99年度朴簡字第│99年度訴字第338││││114號│59號│號││判決├───┼────────┼────────┼────────┤││判決確│99.05.13│99.05.24│99.06.17│││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否││金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99年度執│嘉義地檢99年度執│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第1689號│字第1951號│字第2040號││├────────┤││││嘉義地院99年度聲│││││字第596號裁定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01.06│││├───────┼────────┼────────┼────────┤│偵查(自訴)機│嘉義地檢99年度毒││││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01號、第│││││550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338││││││號││││事實審├───┼────────┼────────┼────────┤││判決│99.05.18│││││日期││││├───┼───┼────────┼────────┼────────┤││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338││││││號││││判決├───┼────────┼────────┼────────┤││判決確│99.06.17│││││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金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第20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