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再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易字第9號再審原告乙○○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對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4,3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6,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