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偉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件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江靜玲附件
(一)聲請人前於何時向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借款新台幣11,195,148元?借用該款項實際作何用途?請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二)聲請人於何時向乙○○借款新台幣7,500,000元?因從事何種生意所借?目前該生意之經營狀況如何?請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三)請提出文件證明聲請人五年內為從事任何營業活動或從事營業活動之營業額並未達每月新台幣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