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榮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榮川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從而,受刑人依修正後規定,因有同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即不得併合處罰,而得維持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外,同時取得請求檢察官依同法第51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亦即在有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是否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應執行刑,取決於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同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罪,先後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參卷附受刑人之聲請狀)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附表:受刑人莊榮川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中旬某日│100年9月17、18日│101年8月6日某時│││至100年9月11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2133號│字第22133號│字第1919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緝字第│101年度易緝字第│101年度易字第││事實審││273號│273號│3499號││├────┼────────┼────────┼────────┤││判決日期│101年9月4日│101年9月4日│101年12月2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緝字第│101年度易緝字第│101年度易字第││判決││273號│273號│3499號││├────┼────────┼────────┼────────┤││判決│101年10月1日│101年10月1日│102年1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1704號(編│字第11704號(編│字第1885號(編號│││號1、2已定應執行│號1、2已定應執行│3至7已定應執行有│││有期徒刑1年,101│有期徒刑1年,101│期徒刑1年10月,│││.10.01-102.08)│.10.01-102.08)│102.08.14-104.06│││││.13)│└────────┴────────┴────────┴────────┘┌────────┬────────┬────────┬────────┐│編號│4│5│6│├────────┼────────┼────────┼────────┤│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4日某時│101年8月10日某時│101年8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9191號│字第19191號│字第1919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事實審││3499號│3499號│3499號││├────┼────────┼────────┼────────┤││判決日期│101年12月26日│101年12月26日│101年12月2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判決││3499號│3499號│3499號││├────┼────────┼────────┼────────┤││判決│102年1月28日│102年1月28日│102年1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885號(編號│字第1885號(編號│字第1885號(編號│││3至7已定應執行有│3至7已定應執行有│3至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期徒刑1年10月,│期徒刑1年10月,│││102.08.14-104.06│102.08.14-104.06│102.08.14-104.06│││.13)│.13)│.13)│└────────┴────────┴────────┴────────┘┌────────┬────────┬────────┬────────┐│編號│7│││├────────┼────────┼────────┼────────┤│罪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919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事實審││3499號││││├────┼────────┼────────┼────────┤││判決日期│101年12月2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判決││3499號││││├────┼────────┼────────┼────────┤││判決│102年1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885號(編號│││││3至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102.08.14-10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