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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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26號聲請人 石秉瑞 代理人 陳海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106年除字第726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摩根證券投資信│新興日本基金│8065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2│摩根證券投資信│新興日本基金│806511│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