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王賢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行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書記官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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