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6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6381號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陳乃君 上列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