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231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新峰
鍾寧
馬慧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永達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陳報起訴時得獲保全之債權總額之資
料,以查報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9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足以認定原告起訴時得獲保
全之債權總額之資料以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法補繳裁判
費,此項裁定業於108年5月3日送達原告,並由其受僱人
收受,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相關資料及裁判費,有送達證書3
紙、收費答詢表1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