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50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0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麗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壹仟肆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參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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