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0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麗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壹仟肆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參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