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8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8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787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徐玉美 債務人 李瑞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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